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,江苏省工商局官网发布2017年第一阶段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汽车配件类商品抽检结果。其中,2017年4月至6月,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细则》,GB/T 5008.1-2013《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: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》,GB/T 5008.2-2013《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2部分:产品品种规格和端子尺寸、标记》,以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发展要求,对全省部分地区流通领域的汽车蓄电池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,抽检范围涉及苏州、南京、连云港、淮安、宿迁5个地区。抽检项目为标志、容量、-18℃低温起动能力、干式荷电(或湿式荷电)蓄电池起动能力。共计抽查70组,合格52组,合格率为74.3%。
1.在不合格的产品中,大多数为一些中小企业,企业经营者质量意识、安全意识不足,对标准理解不全面、不充分,质量控制环节缺实,质量控制体系形同虚设。
3.企业缺少检验手段,检验设备不齐,检验员缺少培训,不能熟练进行检测验证,环境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,进货检验、出厂检验流于形式。
包括制造厂名、产品型号或规格、制造日期、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,尽可能地选择生产日期与购买日期相近的产品。
长期停放的车辆要保证电池的电量充足,每周开启发动机对蓄电池充电15分钟以上,存放期间可将蓄电池负极拆除。
定期清理发动机舱,检查蓄电池电极桩头,确保其与蓄电池连接牢固。检查蓄电池盖上的排气孔是否通畅,确保电池表面干净、清洁,排气孔通畅。
铅和铅的氧化物会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,危及人体神经系统、消化系统等部位的健康。因此,废弃的铅酸电池不应随意堆放、丢弃或拆解,应交由生产企业或专业的回收机构进行回收。
1.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,达到额定容量Cn(80.0)2.-18℃低温起动能力: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小于7.5蓄电池放电至30s时端电压不小于7.2;蓄电池放电至90s时端电压为
20小时率容量;-18℃低温起动能力;干式荷电(或湿式荷电)蓄电池起动能力项目
1.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,达到额定容量Cn(105.0)2.-18℃低温起动能力: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.5,30s端电压不小7.2V;蓄电池放电至90s时端电压为3.以Icc(A)电流放电时,蓄电池放电至30s端电压不小于7.2
20小时率容量;-18℃低温起动能力;干式荷电(或湿式荷电)蓄电池起动能力项目
1.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,达到额定容量Cn(60.0)2.-18℃低温起动能力: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.5,30s端电压不小7.2V;蓄电池放电至90s时端电压为3.以Icc(A)电流放电时,蓄电池放电至30s端电压不小于7.2
1.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:制造厂名2.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,达到额定容量Cn(105.0)
20小时率容量;-18℃低温起动能力;干式荷电(或湿式荷电)蓄电池起动能力项目
1.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,达到额定容量Cn(105.0)2.-18℃低温起动能力: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.5;蓄电池放电至30s端电压不小于7.2,蓄电池放电至90s时端电压为3.以Icc(A)电流放电时,蓄电池放电至30s端电压不小于7.2
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小于7.5蓄电池放电至30s时端电压不小于7.2蓄电池放电至90s时端电压为
20小时率容量;-18℃低温起动能力;干式荷电(或湿式荷电)蓄电池起动能力项目
1.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,达到额定容量Cn(105.0)2.-18℃低温起动能力: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.5,30s端电压不小7.2V;蓄电池放电至90s时端电压为3.以Icc(A)电流放电时,蓄电池放电至30s端电压不小于7.2
1.实际容量Ce应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时,达到额定容量Cn(165.0)2.以Icc(A)电流放电时,蓄电池放电至30s端电压不小于7.2
标志:制造厂名;-18℃低温起动能力: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.5V,30s端电压不小7.2V
-18℃低温起动能力:蓄电池放电至10s时端电压不能低于7.5V,30s端电压不小7.2V